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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长春市人社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发挥政府效能,创新推出四项监管制度,以新型的信用监管方式衔接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5月,长春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得到了国务院的通报表扬。
一、出台制度,创建新型监察执法机制
长春市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在全国率先推出针对全监管环节的“承诺备案制”“首检告知制”“首违警示制”和“首罚警诫制”四项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助力优化劳动力市场监管环境。
(一)坚持亲情先行,服务前置,推行承诺备案制。变“硬性执法”为“主动服务”,制定由企业自主申报的承诺书和调查问卷范本,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对照检查,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承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后,一年之内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于主动承诺并纳入信用a级的企业,推出人社领域办事的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人社领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等优惠政策,以及两年免检的优惠,让企业的诚信得到应有的激励。
(二)政府部门主动告知承诺,将普法纳入执法过程,推行首检告知制。突出政务主体诚信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首次入企检查时,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企业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和范围,以及明确对检查人员的监督责任,让企业与检查人员平等对话,有效阻断了执法人员与企业谈判的环节,避免企业受到不必要干扰。
(三)创新事中监管方式,对一般违规行为的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警示制。对于首次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规行为,依法可以以整改的方式达到执法效果的,以警示教育为前提,以信用修复为目的,不启动处罚程序,在督促企业尽快整改的基础上,达到普法和执法的目的。
(四)秉持适度裁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推行首罚警诫制。即按照“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在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能在处罚后按规定时限达到整改要求的,明确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明确通知企业可以在三个月后申请信用修复,尽可能减少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
二、试点先行,确保四项制度广泛适用
2019年国务院、吉林省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提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长春市人社局对标对表,将四项制度的应用推广作为推进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人社劳动监察领域试点推行四项监管制度。
(一)探索推进,在运用新制度中积累新经验。为了更好地落实四项监管制度,长春市人社局在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对部分市属企业进行试点推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或因被投诉举报接受调查的企业,在首检告知的基础上,推行首违警示制和首罚警诫制。同时鼓励所有与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相对应的市属企业,通过对照自查,主动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承诺备案。
(二)制定清单,在解决新问题中实现新突破。为进一步明确首违警示的适用原则和范围,2019年12月4日,在试点基础上,长春市人社局率先出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对于因非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用人单位主动配合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免于处罚,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营商环境。
(三)成果初显,在取得新成效中激发新动力。四项监管制度的实行得到了长春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肯定,于2020年初被纳入长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大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要求长春市人社局做好创新制度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工作。2020年10月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人社领域推行“四项制度”。同时,得到了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中国吉林网等多家主流媒体的肯定,中国吉林网特约评论员专门发表评论,呼吁大力提倡。
三、完善升级,提升监察执法服务效能
2021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长春市人社局结合国家宏观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形成了升级版的《关于全面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通知》,于3月15日正式下发。升级版四项监管制度的出台,对于助力营商环境建设,创新事中信用监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减少企业负担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在四项制度推行全过程,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四项制度的出台始终以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为出发点,以杜绝粗放执法、“生冷硬”的刚性执法、随意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为落脚点,不断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和谐统一的执法环境。目前,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已在长春市市场执法中得到全面推广,为各类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宽容的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的营商环境。
(二)在试点成功基础上,扩展四项制度实施范围。2021年初,长春市人社局基于四项制度试点的成功,将四项制度实施范围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扩展到全市市场主体,即对全市市场主体全覆盖,鼓励所有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管辖权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参与承诺备案,且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承诺并纳入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的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具有同等效力,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推进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全市市场主体均能享受四项制度带来的政策红利。
(三)规范监察执法程序,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全面推行,并不是无原则地迁就和照顾违法违规的企业,而是在法治原则、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为进一步体现执法的宽严相济原则,2021年3月,长春市人社局进一步明确了四项制度的适用期限,规范了四项制度监察执法程序,将承诺备案一年有效期调整为三年,明确首检告知制、首违警示制和首罚警诫制的计算周期分别为三年,明确市场主体三年后再次违法违规,须再次启动首违警示或首罚警诫的,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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