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十起社会保险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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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社保基金是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扎实开展社保基金管理问题整治提升行动,会同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坚决查处了一批侵占社保基金的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厅选取了近年我省查处的10起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典型案例予以公开。这些案件涉及改大年龄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虚构劳动关系补缴,伪造特殊工种档案违规提前退休,伪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伪造身份证件、健在证明冒领养老、工伤保险待遇等骗保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保基金损失,损害了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严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断增强社保基金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希望各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依法向人社部门举报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案例一

  深圳市温某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1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根据审计线索核查发现,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深圳市某公司法人温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组织他人挂靠在其名下的深圳市某公司参保,相关人员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后就断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涉及354人,涉案基金118.56万元。

  2023年9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

  深圳市曾某收受好处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6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根据省人社厅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订单核查发现,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曾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可以帮助他人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在明知他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曾某收取王某等4人的定金和中介费用3800元,在淘宝替王某等4人购买当月的深圳社保后停保;协助王某等4人领取失业补助金共6930元。另查明,2021年1月,曾某收取刘某1800元中介费用后,为刘某在深圳市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缴纳2021年1月的社保后停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2308.25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某隐瞒再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0年6月,惠州市社保局仲恺分局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陈某于2019年9月4日申请办理失业待遇,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后经查实,陈某已于2019年8月在东莞某公司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2019年9月4日,陈某在隐瞒已重新就业的情况下向仲恺社保分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陈某每月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但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11万元(含价格临时补贴306.10元)。

  2020年6月17日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陈某处骗取金额二倍共计4.15万元的罚款,损失基金已追回。

  2023年12月2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

  东莞市邹某、徐某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021年10月,东莞市凤岗人社分局根据省人社厅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订单核查发现,东莞某公司员工邹某、东莞某公司员工徐某违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02万元。邹某为东莞某公司社保专员,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离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本人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单位解除合同的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1.29万元。徐某为东莞某公司行政主管,2012年入职一直工作至2022年,期间没有离职、失业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9年1月和2020年4月,先后两次虚构解除劳动关系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共计7382元。上述2人涉案金额2.02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9月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11月28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徐某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案例五

  肇庆市怀集县程某1冒领死亡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6年怀集县社保局在开展内控稽核检查时,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对碰,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程某2已于2012年1月死亡。经查实,程某2于2012年1月17日死亡后,其儿子程某1每年通过怀集县某公司谎报办理程某2的纸质生存认证手续,冒领了程某2的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金共计11.75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1年1月13日,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六

  汕尾陆丰市许某伪造身份证明改大年龄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6月,陆丰市人社局通过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发现,参保人许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伪造年龄信息,使用虚假身份证提前办理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许某,社保系统及档案记载其出生年龄为1960年1月,2010年2月办理退休,2010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待遇,经陆丰市公安局侦查,其实际出生年月为1965年9月,骗取2010年3月至2015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1.85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7月5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决: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七

  湛江廉江市李某、揭某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1月,湛江市廉江市根据审计线索发现,李某、揭某伪造身份证以及劳动关系材料等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并提前退休。经查,李某、揭某两人办理社保业务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系统登记的号码不一致,在参保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也与提交补缴的档案材料不一致,通过给他人“好处费”的方式,冒充“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的身份,办理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李某共骗取2011年2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8.45万元;揭某共骗取2012年7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3.32万元。涉案基金31.77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2月11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2年11月30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八

  惠州市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特殊工种退休证明材料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0年11月,惠州市接到惠城区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发现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通过利用原某厂印章、纸张伪造更换部分退休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经查,陈某曾担任原广东某厂人事处处长,2004年左右,广东某厂破产后被某集团收购,返聘陈某为普通员工,让其继续负责管理广东某厂员工的人事、社保、办理离退休、管理人事档案等业务。从2009年开始,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该厂刘某等108名员工虚构特殊工种、延长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手段伪造人事材料,使刘某等106名员工先后骗取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陈某在为上述员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非法收取好处费。

  2021年11月3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6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九个月,罚金总计2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案例九

  梅州市丰顺县胡某伪造33人身份信息等材料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4月,梅州市丰顺县在核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疑点数据过程中,发现某村干部胡某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通过ps方式伪造33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办理银行开户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还以委托人身份,伪造了其中6人的身份证和火化证等骗取死亡待遇,经查,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胡某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共计18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2年12月28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

  广州市越秀区何某伪造健在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在按照市社保中心的部署开展工伤定期待遇数据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何某疑似已经死亡,通过异地医疗机构协查确认,何某于2014年8月19日发生工伤,从2017年2月起按月领取工伤待遇,2019年3月20日死亡。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伪造其父亲何某就医病历等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冒领何某定期工伤待遇,骗取待遇金额合计38.78万元。

  2023年6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涉案款项38.78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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