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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开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出台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项工伤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对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规定,2024年四项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仍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6.《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
三、政策明确三个问题
关于第一条,明确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仍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关于第二条,规定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关于第三条,明确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rst.fujian.gov.cn/zcjd/zcjd/bmzcwjjd/202408/t20240809_65002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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